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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诊疗后付费政策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 “先诊疗后付费”诊疗 工作的通知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剑卫计发〔2016〕268 

   各乡镇卫生院(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,县级公立医院: 根据国家、省、州相关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,结合我县 实际,制定了《剑河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“先诊疗后付费” 诊疗工作实施方案》,经领导同意,现印发给各相关单位, 请认真遵照执行。 附件:1.《剑河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“先诊疗,后付费” 诊疗工作实施方案》 2.剑河县“先诊疗后付费”服务协议书 剑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 年 12 月 27 日附件 1: 剑河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“先诊疗后付费” 诊疗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垫资压力和费 用负担,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(新农合)、大病保险、 大病救助等医疗保障救助政策合力,确保我县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患者得到及时救治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方案。 一、基本原则 坚持“以病人为中心”,按照患者自愿、方便快捷、稳 步推进的原则,积极促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与新农合结算管 理有效衔接,缓解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, 确保患者及时住院,及时得到有效治疗。 二、工作目标 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(新农合)县域内实施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“先诊疗后付费”,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,由 定点医疗机构与合医中心之间进行结算,缓解患者在较短时 间内筹措预交费用压力。 三、实施医院和服务对象 (一)实施医院 县人民医院、县民族中医院、县妇幼保健院、各乡镇卫 生院(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。 (二)服务对象 1.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;2.非上述情况,但病情严重,需采取紧急医疗救治措施 的患者。 (三)以下人员不享受“先诊疗后付费”服务模式 1.因交通事故、意外伤害等受伤致病的患者; 2.因打架斗殴受伤的患者; 3.因酗酒、自杀、自残致病的患者; 4.未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; 5.其他自费医疗患者。 四、工作流程 (一)入院手续 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,符合医保(新农合)规定疾病 住院条件的参保(参合)患者,持医保卡(新农合医疗证)、 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 的低保、特困等相关证明(证件)办理入院手续,并签订“先 诊疗,后付费”协议后,无需交纳住院押金,直接住院治疗。 医院只收存医保卡(新农合医疗证)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。 (二)费用结算 患者出院时,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新农合补偿部分, 补偿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者结清。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 的费用后,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。对于确 有困难,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,可通过与定点 医疗机构签订延期、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,明确还款时间, 予以办理出院手续。对住院时间较长、医疗费用较高的参合 患者,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,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,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,影响正常工作运 转。(三)城乡居民基本医保(新农合)基金拨付 县合医中心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,拨付医疗费 用。同时,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垫资情况,适当缩短资金 拨付周期,并积极探索开展医保(新农合)基金预拨付制度。 五、工作要求 (一)加强组织领导,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推行“先诊疗后付费”诊疗服务模式是加强医院建设、 改进医疗服务质量、惠及群众的有力举措。各有关医疗机构 要精心组织,周密安排,扎实稳步推进,切实把推行“先诊 疗后付费”服务模式抓实、抓细、抓出成效。 (二)转变服务理念,提升医疗水平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以推行“先住院后付费”服务模式为契 机,切实转变服务理念,强化服务能力,提升综合素质,提 供优质服务,树立良好形象。要严格落实各项医疗核心制度, 规范诊疗行为,控制医药费用,努力为群众提供更为优质、 高效、安全、价廉的诊疗服务。 (三)规范就诊流程,严格控制医药费用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“先诊疗后付费”服务模式 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,不断提高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率,最大 限度降低患者医疗费用。要对“先诊疗后付费”的流程和要 求进行说明,认真履行各项权利和告知义务,让群众花明白 钱、看放心病。同时,对不能享受“先诊疗后付费”的患者,要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,确保医院看病就医环境安稳。 (四)完善运行机制,有效防范恶意逃费风险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,完善内部管 理制度,有效防范恶意逃费、欠费、欠账等现象发生。严把 入院关,建立医院信息系统与新农合系统的通畅机制,严格 审查患者个人身份信息,确保登记信息准确真实。完善住院 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,规范协议内容,确保双方权利和义务, 对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患者,将不再提供此优惠政策,问题 严重的,医疗机构可以依照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合同约定, 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。 (五)强化宣传报道,营造良好氛围 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,加大宣传报道力度,充分利 用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形式,大力宣传推 行“先诊疗后付费”服务模式的内容、目的和意义,及时宣 传单位好的做法、经验和先进典型,树立卫生行业良好形象。附件 2: 剑河县“先诊疗后付费”服务协议书 甲方: 乙方: 性别: 年龄: 电话: 住址: 身份证号码: 乙方因 自愿来甲方就诊,经诊断需住 院治疗且符合《剑河县“先诊疗后付费”诊疗工作实施方案》 (剑卫计发〔2016〕268 号)中所规定的条件,根据方案要 求,由乙方将本人就诊合法凭证交给甲方保管,甲方即可根 据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,乙方不再预 支付押金,出院结算时按照新农合报销金额补交差额部分即 可(大病或长期住院患者须分段结算)。 本协议适用于本年度参加剑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 民,但以下情况不执行该制度: 1、因身份证与新农合参合信息不符等原因造成暂不能 报销的;2、因交通事故、意外伤害等受伤致病的患者; 3、因打架斗殴受伤的患者; 4、因酗酒、自杀、自残致病的患者; 5、未参加剑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; 6、其他自费医疗患者。 一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: 1、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病程发展及医护操作常规为其提 供科学合理的诊疗服务。2、对因病情需要使用超出报销范围的治疗项目及药品 的履行告知义务。每天需向甲方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,在 使用《国家基本用药目录》外药品和重大检查项目时要实行 告知制度,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使用。 3、甲方有权对乙方身份及相关证件等信息进行审验、 留存、抵押。 4、甲方有权针对乙方的患病情况在超出新农合报销范 围时,拒绝实行后付费政策。 5、对违反该协议恶意欠费的参合患者报上级相关主管 部门批准,对其所拖欠的费用享有追缴的权利。 二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: 1、乙方享有先诊疗后付费的权利。 2、对本人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证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。 3、自觉遵守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,服从医院的管理规 定。4、结算时及时将差额部分交齐,凭结算清单及科室出 院证领回本人相关证件。 5、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。 三、其他规定 1、本协议一式两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。 2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。 甲方:(盖章) 乙方:(签名) 代表人: 监护人(代理人)签名: 年 月 日剑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27 日印发 共印 35 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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